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2017-06-19 14:40来源:广东农业信息网   作者:未知

粤农办〔2017〕331号

省畜牧兽医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党组议事规则》业经厅党组研究修订,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广东省农业厅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厅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厅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党组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党组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党内法规和工作需要,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完善。下列事项中,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二)重大决策事项 

  1.研究有关农业农村工作全局性的全省性会议、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研究党组呈报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等上级机关的重要工作请示、报告,以及对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 

  3.研究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 

  4.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5.研究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有关事项; 

  6.研究厅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班子建设等有关事项; 

  7.研究厅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定员及职能任务分工; 

  8.其他需要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  

  1.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免以及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外派工作等事项; 

  2.省管干部人选推荐; 

  3.厅机关公务员考录(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厅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研究提出对厅处室、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力时的有关问责意见;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四)重大经济事项 

  1.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2.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大宗固定资产处置;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厅大额资金支出事项 

  1.除(四)外的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出方案; 

  2.调整预算支出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方案;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运作。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是坚持维护中央和省委权威、维护全局的原则;二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三是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四是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由厅办公室汇总并拟出安排意见后,报请党组书记审定。确定议题前,党组书记对照议事内容目录清单进行审核把关。 

  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厅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议题事项,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按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经费、财物、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 

  (四)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处室单位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党组秘书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本单位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主办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每次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党组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党组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及议定事项涉及的有关处室单位。有关人事工作的会议纪要,只存档,不印发。 

  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厅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十)党组决议实施中,厅办公室和党组秘书负责督办,必要时可向有关处室单位发出会议决定事项督(催)办通知,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厅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三)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