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试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7-10-12 15:11来源: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作者:未知

皖农办经〔2017〕80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试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试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7〕22号)要求,为全面掌握我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现就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口径

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的统计对象、统计范围和统计指标按以下原则确定。

1.统计对象:各地要以《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为指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的产业边界,重点统计农业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业绿色生产技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机作业及维修、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产品营销等服务。

2.统计范围:只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的经营性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3.统计指标:包括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数量、就业人数和增加值三个指标,同时鼓励地方探索创新,在开展三个指标试统计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丰富和拓展统计内容。

二、统计方法

统计方法采取全面调查法。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既可以依托相关部门现有统计资料,挖掘、整理、汇总获得数据;也可以通过农经部门逐级收集汇总上报相关指标数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单独组织人员开展全面的统计调查。统计人员在填报审核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数据相衔接、不打架,同时要防止重复统计。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数据是系统描述、客观度量本地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关键指标。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条件,督促并指导县(市、区)开展调查统计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2.认真统计。要对照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规范及说明(附件1),把握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的统计口径、统计内容和各项要求,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认真抓好数据填报、汇总和审核等工作。

3.按时上报。各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表(附件2)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经管总站,同时发送电子稿。

联系人:江涛,联系电话:0551-62674918;

电子邮箱:ahjgzz@163.com。

 

附件:1.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规范及说明

2.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表(试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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