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试统计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7〕230号

2017-10-02 16:48来源:贵州省农委   作者:未知

 

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

试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精神,全面掌握各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更好地服务决策需要,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试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7〕22号),部署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试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口径

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的统计对象、统计范围和统计指标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统计对象:各地要以农经发〔2017〕6号文件为指导,根据本地区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的产业边界。

(二)统计范围:只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的经营性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三)统计指标:包括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数量、就业人数和增加值三个指标,同时鼓励地方探索创新,在开展三个指标试统计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丰富和拓展统计内容。

二、统计方法

统计方法采取全面调查法。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既可以依托相关部门现有统计资料,挖掘、整理、汇总获得数据;也可以通过农经部门逐级收集汇总上报相关指标数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单独组织人员开展全面的统计调查。统计人员在填报审核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数据相衔接、不打架,同时要防止重复统计。

三、工作要求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数据是系统描述、客观度量本地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关键指标。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及开展统计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本次统计作为落实农经发〔2017〕6号文件重要举措之一来抓。要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条件,抓好数据填报、汇总和审核等各环节的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的其他内容可参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规范及说明》(附件1)。

各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表(附件2)请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同时发送电子版(仁怀市、威宁县分别纳入遵义市、毕节市汇总统计)。请各地按时按要求报送,报送情况农业部将作为农经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联系人及电话:程鹏,0851-85285258(兼传真)

电子邮箱:16600826@qq.com

 

附件:

1.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规范及说明

  2.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表(试行)

 

                   2017年9月29日

 

附件1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规范及说明


加快培育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大力开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农业和将普通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重要战略措施。2017年8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反映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状,更好地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将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的必要性

掌握基本情况、基本数据是更好开展工作的基础。当前,各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蓬勃发展,但各级有关部门普遍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缺乏定量描述,应尽快开展配套的专项统计。

(一)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是推进业务工作开展的客观要求。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有助于系统描述、客观度量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程度,为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有助于各地统一思想认识、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健康发展,为科学决策、出台政策提供依据。

(二)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是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农经发〔2017〕6号文件提出“力争通过5年的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明显提高”。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要求,体现实践发展成果来看,需要及时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专项统计。

(三)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是弥补相关统计空白的现实需要。总体来看,目前相关部门的数据难以满足指导工作、决策参考的要求。统计系统基于国民经济核算账户开展“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等相关统计,尚不能完全满足农业部门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需要。农业部门现有的对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的统计,没有包括大量市场服务主体的经营性服务。

(四)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是农业部门履职的内在要求。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牵头单位。因此,各级农村经管部门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统计是履职的必然要求,对维护部门统计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设计

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基础比较薄弱,从统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工作手段、工作经验来看,开展全面系统的专项统计有一定难度,所以这次试统计定位于三个关键指标统计。下一步在工作推动中,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全面系统、涉及生产性服务业各方面内容的完整的统计体系。

(一)统计对象。农经发〔2017〕6号文件明确:“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在具体统计过程中,对于农业生产性服务边界的确定,各地要因地制宜,原则上,由各地以农经发〔2017〕6号文件为指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计的范围。同时,由于公益性服务组织数量、就业人数已有专门统计,本次统计范围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只统计经营性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

(二)统计指标。综合考虑统计的需求和可能性,本次统计工作聚焦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组织数量、就业人数和增加值三个关键指标。这三个关键指标能够从不同维度较全面的刻画出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态势,评价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规模、实力及对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大体上可以满足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的最低统计要求。

(三)统计方法。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既可以依托相关部门现有统计资料,挖掘、整理、汇总获得数据;也可以通过基层农经部门逐级收集汇总上报相关指标数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单独组织人员开展全面的统计调查。统计过程一般可先认定服务组织,然后确定其就业人数和增加值。组织数量一般可根据工商部门认定和统计的服务组织获得,然后根据农经发〔2017〕6号文件精神,对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组织进行认定,再依托统计等部门获得相关服务组织的就业人数和增加值。从事经营性质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不在工商部门登记,但也要纳入统计范围。

在完成上述关键指标统计的同时,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丰富和拓展统计内容。可以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从行业分布、服务内容、机构性质等方面丰富统计指标,确定统一规范、界定清晰的统计口径,组织人员自下而上、实地开展调查统计,为下一步建立系统完善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试统计表式

基于以上情况,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试统计指标体系设计如下,本次统计为2016年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数据。

(一)表式(试行)

[贵州]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试统计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7〕230号

逻辑关系:1=2+3+4+5+6,  7>8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指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统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中,为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农民合作社:纳入本统计的合作社是指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且为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农民合作社。

4.龙头企业:纳入本统计的龙头企业是指经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且为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专业服务公司:纳入本统计的专业服务公司是指为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公司。经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不在此指标统计范围,纳入指标4统计。

6.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就业人数:指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中提供和协助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人员,包括全职人员和临时性季节性人员。就业人员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指标解释确定,指年满16周岁,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在调查周内从事了1小时(含1小时)以上劳动的人员;或由于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调查周内暂时处于未工作状态,但有工作单位或场所的人员;或由于季节性歇业、单位不景气放假等原因在调查周内暂时处于未工作状态,但不满三个月的人员。

7.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增加值:指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经济组织的增加值。增加值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指标解释确定,指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它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它可按生产法计算,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也可按收入法计算,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附件2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表(试行)


[贵州]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试统计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7〕230号

填报人:填报时间:

 

填报说明:

 

1.指标解释参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规范及说明》

2.逻辑关系:1=2+3+4+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