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根据《农机化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补贴额确定及补贴产品归档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4〕183号)要求,我区牵头组织部分省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对11个品目非通用类农业机械统一开展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工作。在会议讨论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全国部分非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其中安排11个品目中“茎秆收集(处理)机”不属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牧草收获机”因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没有各省补贴销售参考依据(各省未补贴销售),则分类分档没有依据,未开展该品目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现将9个品目的《全国部分非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农机化发展实际,并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相应品目档次的机具补贴额。
附:全国部分非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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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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