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文明确农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2021-11-16 14:23来源:农村部   作者:未知

  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11月11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农村自建住房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办法》明确,农村自建住房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政府批准。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住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代办服务。

  在规划管控方面,《办法》明确,农村自建住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位于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划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边界内,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位于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住房,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农村自建住房选址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用地和邻里通道,妥善处理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农村自建住房不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选址,应当避让蓄滞洪区等低洼地区,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办法》强调,农村自建住房应当结合村庄规划等明确的风貌管控要求和本地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合理确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建筑面积、高度、层数、风貌等,突出传统民居特色。严格控制切坡自建住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工作,确保建房安全。经县级政府批准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自建住房活动。

  在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方面,《办法》明确,农村自建住房应当优先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农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一户一宅”和黄河滩区迁建、搬迁撤并类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多户集中建房。多户集中建设住房时,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一并申请使用单列计划指标。

  农村自建住房建设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县级政府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者占补平衡指标费。

  在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方面,《办法》明确,村民申请自建住房经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对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其中:不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1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0日内,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住房联审联办制度。在组织对农村自建住房申请竣工验收时,应当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等建设住房。农村自建住房通过竣工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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