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2021-03-26 13:39来源:   作者:未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1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数量、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抽查有机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二)抽查数量。抽查270个肥料样品。其中,有机肥料150个,微生物肥料60个,复混肥料(复合肥料)60个。
  (三)抽查范围。抽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其中,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中标企业应抽尽抽。
  (四)任务分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等8家质检机构具体实施(抽样任务安排见附件1)。
  二、抽查方法
  (一)抽样基数。企业抽样。样品从生产企业仓库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小于1吨。有机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样品按批次抽取,具体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确定。抽取样品时,要查验肥料登记证,核对相关信息。市场抽样。样品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袋。
  (二)样品确认。从农资市场中抽取的样品要进行样品确认,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检单位书面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依据《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有机肥料》(NY 525-201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标准进行抽样和检验。抽样人员要准确完整记录产品信息并填写抽样单,填写内容要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名或加盖公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采取拍照、录像或其它方式记录抽检情况。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有机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机质质量分数、总养分、水分、酸碱度、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检测依据为《有机肥料》(NY 525-2012)。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
  微生物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活菌数、杂菌率、霉菌杂菌数、总养分、有机质、细度、水分、pH值,以及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汞、砷、镉、铅、铬。检测依据为《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17)和《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NY/T 2321-2013)。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一)结果判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有机肥料》(NY 525-201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进行判定。
  (二)结果确认。样品检验结束后,抽检单位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企业,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在收到检验结果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检结果。
  (三)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结果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及时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五、时间安排
  2021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于3月启动,9月底前完成结果上报。各抽检单位可根据所抽查地区企业生产与市场流通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时间。
  六、相关要求
  (一)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对象均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并以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全程记录。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协助抽样工作,协调抽样地农业农村部门参与抽样,确定肥料监督抽查省级联系人,于3月31日前将协助单位信息表(见附件2)发送至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如遇企业拒绝抽样,由抽样人员填写拒抽认定书,采取拍照、录像或其它方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三)各地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肥料与节水处  潘晓丽,电话:010-59191509,电子邮箱:cetushifei@agri.gov.cn。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肥料质量监测处  孟远夺,电话:010-59194730,电子邮箱:mengyuanduo@agri.gov.cn。

  附件:1.2021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测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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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协助单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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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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