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9-04 14:17来源:   作者:未知

苏农办牧〔2020〕36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持续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的通知》(农办牧〔2020〕36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流程,优化了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审批服务,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自由销售证明办理

(一)在我省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饲料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向我厅申请出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如出口目的国(地区)要求出具国家层面的自由销售证明,饲料生产企业可经我厅确认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二)饲料生产企业需填写提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依法公开的该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

(三)我厅自收到饲料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并办结。核查属实的,出具自由销售证明(附件2),或者签署确认意见。

(四)对于允许在我国生产和使用,但依法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饲料原料等产品,我厅收到申请后,将采取现场核查或补充材料等方式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五)申请由我厅出具自由销售证明的,相关材料寄送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业处(联系人:冯三令,025-86263917)。同时将申请表word版、盖章后的PDF版和产品标准PDF版发送至jssslgzbgs@163.com,邮件以“自由销售证明申请+企业名称”命名。

需要申请农业农村部出具自由销售证明的,请将我厅盖章确认过的申请材料寄送至: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饲料饲草处(邮编:100125;联系电话:010–59192853)。

二、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办理

(一)资料提交。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向我厅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按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资料寄送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联系咨询电话:025-83666318。

(二)资料审查。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查合格的,我厅开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测送样通知单》,通知企业送样进行复核检测。

(三)样品送交与检测。申请企业凭送样通知单,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企业无需支付检测费用。检测机构凭送样通知单验收样品并按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样品检测,分别向我厅和申请企业出具1份符合法定要求的检验报告正本和副本。检验报告备注中注明仅限于办理产品批准文号使用。

(四)文号核发。我厅收到检验报告后,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的许可决定。复核检测结果合格的,我厅予以核发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检测机构申请免费留样复检1次,经申请免费留样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我厅不予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五)重新申请。申请企业须对复检结果不合格、不予核发批准文号的产品,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并按程序重新申请产品批准文号,重新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复核检测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我厅指定的复核检测机构名单招标确定之前,暂由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江苏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承担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测工作。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24号江苏农业检测大楼615;联系人:吴玲;联系电话:028-86263657。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表

2、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测送样通知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附件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表


  □申请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出具   □申请农业农村部出具

 

附件2: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测送样通知单

№:      

                           :

你企业提交的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申请材料已通过审查合格,请在      年    月    日前,将你公司申请的下列产品样品和有效产品标准送交             (检测机构 )          进行复核检测,□需要   □不需要承担复核检测费用。


 1、申请企业可通过快递运送或上门送达的方式送交样品,每个产品同时送交同一批次的两份样品,固体样品每份不少于300g,液体样品每份不少于300mL,特殊检测项目需要样品量大的,每份样品量不能少于检测所需样品量的3倍。注:

2、检测送样通知单检测机构需留存,作为财政经费决算的依据之一。

3、送样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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