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1-15 17:49来源:上海市农委   作者:未知
【正文】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农委网站集约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管理,提升信息发布工作水平,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网站的规范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共享机制,做好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促进网站健康发展,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网站,上海农业(http://www.shac.gov.cn)。

第三条 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为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坚持“先审后上、分级负责、严格把关”的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准发布。

第五条 凡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应当属于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信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以及不能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一律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有关涉密信息范围、密级按照农业部、国家保密局《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市委农办 市农委国家秘密定密事项一览表》等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网站栏目信息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提供并审核发布,信息上网和网站日常维护运行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第七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网站基本构架,由办公室、信息化管理职能处室、信息中心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的要求研究确定。具体栏目的调整,由各相关处室、单位提出意见,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信息化管理职能处室、信息中心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报委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信息中心实施。

第三章 网站信息报送

第八条 为确保报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网站设立信息发布二级审核制度。各相关处室由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发布的审核,各直属单位明确信息发布工作的分管领导,并指定1名信息发布员负责提供网站相应栏目的信息,信息发布员负责网站相应栏目信息的定期收集、整理、报送工作,信息发布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要求对上报信息内容审核把关,未经相关责任人审核确认不得报送(各单位的信息发布分管领导和信息发布员如有更新,请及时报备办公室)。

第九条 报送信息由各相关处室、单位按规范化要求提供。文字材料以Word文档格式提供,表格以Excel格式提供,图片信息必须加带文字注释。

第十条 报送的信息,须明确标注信息来源,及拟发布网站的栏目。

第十一条 报送的信息,应注意时效性。工作动态类信息须当日报送,公文类政府信息,信息中心一般应当在收到公文后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农业”网站公开。

第四章 网站信息审核及发布

第十二条 各栏目信息明确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实行“谁采集、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其中,处室、单位提供的、需在政务信息、公示公告等栏目发布的信息须经审核(含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后报送至办公室审查,由信息中心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对转载的公开发表、发布的报刊、杂志、网站信息实行“谁转载、谁审核”,各相关处室、单位对转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含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并明确标注原信息来源,由信息中心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网站“数据资源”、“12316热线”、“视频三农”等栏目信息由各负责单位审核,明确标注信息来源后发布。

网站各栏目信息责任部门根据要求另行确定。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每月对各栏目责任部门报送、发布的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形成“网站栏目维护情况一览表”报送至办公室。

第十六条 办公室定期考核各处室、单位信息提供、审核、发布情况,并加强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对网站信息审查不严,发布涉密、虚假或者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处室、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网站栏目信息来源、审核及发布责任部门将根据网站建设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和信息化管理职能处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沪农委办[2017]第0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