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渔业船员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2017-12-11 16:34来源:上海市农委   作者:未知
产生日期:2017-11-16   发布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索取号】AB5101000-2017-014 【文件编号】沪农委规〔2017〕12号 【关键词】渔业;船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失效日期】 【内容描述】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渔业船员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渔业船员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正文】

上海渔港监督局: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渔业船员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渔业船员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渔业船员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渔业船员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式

上海市渔业船员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二、特别情形

(一)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二)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在本裁量基准中,对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配套制度

(一)集体讨论制度。依照本裁量基准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凡符合《上海市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沪农委办〔2017〕2号)中集体讨论要求的,均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二)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意见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中,应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进行必要的说明。

四、试行期限

本裁量基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五、具体裁量标准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配合调查处理的,撤销有关证书,不处罚款;

(2)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撤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撤销有关证书,并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

处罚依据: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被查处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的

处罚依据:

1、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2、渔业船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予以警告,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予以警告,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不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的

处罚依据:

1、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2、渔业船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予以警告,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予以警告,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不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的

处罚依据:

1、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渔业船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予以警告,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予以警告,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的

处罚依据:

1、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2、渔业船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予以警告,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予以警告,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不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的

处罚依据:

1、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2、渔业船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予以警告,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予以警告,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不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的

处罚依据:

1、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2、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九)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的

处罚依据:

1、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2、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十)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或携带违禁物品的

处罚依据:

1、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2、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十一)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的

处罚依据:

1、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

2、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十二)值班船员不熟悉或不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没有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的

处罚依据:

1、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十三)值班船员没有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未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的

处罚依据:

1、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2、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十四)值班船员没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处罚依据:

1、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2、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十五)值班船员未能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的

处罚依据:

1、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2、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十六)船长未能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处罚依据:

1、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2、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十七)船长未能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未能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或未能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处罚依据:

1、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2、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十八)船长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不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的

处罚依据:

1、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2、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十九)船长未能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或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或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或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或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

处罚依据:

1、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2、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二十)船长未能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处罚依据:

1、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2、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二十一)船长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处罚依据:

1、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2、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二十二)船长在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没有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的

处罚依据:

1、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七)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2、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二十三)船长未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没有组织船员尽力施救的

处罚依据:

1、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2、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二十四)弃船时,船长没有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处罚依据:

1、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九)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2、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二十五)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船长未能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的

处罚依据:

1、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

2、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配合调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4)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二十六)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

处罚依据: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造成水上安全事故,并承担次要责任,配合调查的,暂扣渔业船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1年以下;

(2)造成水上安全事故,并承担次要责任,不配合调查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1年以上2年以下;

(3)造成水上安全事故,并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查处,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次违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查处,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第三次违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查处,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三次以上违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二十八)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造成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查处,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次违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查处,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第三次违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查处,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三次以上违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查处,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二十九)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加重渔业船员病情或伤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加重渔业船员病情或伤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渔业船员残疾或死亡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或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或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或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经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罚依据: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无违法所得,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不处罚款;

(2)违法所得累计1万元以下,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累计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累计5万元以上,或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附件下载 沪农委规〔2017〕第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