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68号建议的答复

2017-09-29 15:13来源:农业部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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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必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既不同于公司制企业,也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通过专项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农业部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2015年,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课题研究,重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内部治理机制等内容进行研究。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特别法人,明确赋予其法人资格。目前,我部正在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需求摸底调查,并与发展改革委、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协调,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列入国标。

下一步,农业部将认真贯彻2017年中央1号文件和《意见》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尽早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法律列入国家立法规划,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同时,抓紧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试点,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

二、关于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负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因此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很有必要。《意见》明确提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财政部积极研究改革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同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在契税、印花税方面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

近年来,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可按规定享受。在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林产品种植业、养殖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税。在印花税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为分类税制,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并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及计税办法。其中,工薪所得以每月工薪收入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农民通过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要求,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以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税费予以减免的建议,并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统筹研究股息红利等资本性所得的税收政策问题。

感谢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1910

 

 

农业部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