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改革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厅属各单位: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改革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发电〔2017〕6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厅此次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除晋农办法发〔2017〕194号明确的内容外,各单位还要认真对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见附件1),参照《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见附件2),对由本单位起草或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见附件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自立山头”“立法放水”的行为。
二、清理重点
除晋农办法发〔2017〕194号规定的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外,增加对涉及外资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凡是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都要进行废止或修改。
三、清理原则
(一)建国以来至2000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以及保留理由,不在目录内的文件一律废止;
(二)2001年至2017年8月底前的现行有效文件,由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有效、重新发布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依据农业部等部门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将修订但尚未完成的,要积极与国家部委相关司局沟通,按照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先行清理规范性文件;
(四)密级文件按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清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非涉密的要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晋农办法发〔2017〕194号和本通知要求,迅速开展清理工作。要坚持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应清尽清、应废尽废、不留死角、查遗补漏,确保清理质量。
(二)清理工作结束后,对于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按照“放管服效”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外资、其他文件类型进行统计,分类填报《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并附文件复印件1份,于9月30日前报厅办公室(机关北楼101室)。对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各单位应分别填报《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和《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于8月30日前报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三)各单位一把手是本次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将适时对各部门进行督查,对清理工作不及时、不全面,影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严肃依法问责。
附件: 1.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
2.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3.涉农地方性法规目录
4.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5.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
6.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统计表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热门资讯
HOT NEWS
热门视频
HOT VIDEOS
推荐
Origi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