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信息化建设应用、办公计算机使用、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08-31 15:45来源:广东农业信息网   作者:未知

粤农办〔2017〕476号

省畜牧兽医局,厅各处室、事业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规定》《广东省农业厅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广东省农业厅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省农村信息中心反映。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广东省农业厅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厅信息化发展,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信息化标准体系和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厅信息化项目)的咨询评估、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中涉密和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监督信息化项目中涉密工作的开展实施。 

  (二)指导监督厅本部信息化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计划处、财务与审计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展计划处牵头按《广东省农业厅省级农业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落实预算管理工作。 

  (二)财务与审计处对厅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采购进行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计划制定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信息化需求,结合顶层设计成果,组织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 

  (二)负责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的评估,组织申报,厅信息化项目的立项。 

  (三)协调和督促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职责内项目)的申请立项、信息收集和使用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新建平台的业务应用需求和立项申请。 

  (二)牵头组织职责内项目建设,并对职责内项目的开发提出意见。 

  (三)牵头职责内项目的验收和成果鉴定。 

  (四)项目建成验收移交后,负责职责内系统平台的应用、数据更新工作,负责系统平台应用、数据更新和维护的资金统筹协调工作。 

  第八条  省农村信息中心承担厅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支撑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委托协助厅信息化建设单位的信息化规划、计划、技术标准的调研、需求收集、技术支撑和方案编制工作,负责系统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二)协助业务主管处室建立规范化的项目管理流程,并开展新建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联系项目监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资料收集、归档,协助做好资产入库等工作。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按职责分工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处室、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对本职责内信息化建设负总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立项申请部门)应当根据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业务和办理流程进行信息化建设需求分析,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提交新建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填写《广东省农业厅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并附业务需求书、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收集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后,开展项目需求的整体分析工作,按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的原则,结合农业信息化工作实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队伍细化项目的业务需求、技术需求、项目投资概算等内容并形成统一立项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牵头,组织立项申请部门、厅办公室、发展计划处、财务与审计处、省农村信息中心及有关处室代表召开项目评估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并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立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评估论证。 

  第四章 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通过,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组织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制定项目建设方案,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招标采购方案,报财务与审计处、政策法规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省农村信息中心核后,呈业务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项目招标采购方案,由项目牵头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确定信息化项目采购中标单位后,由项目牵头单位或有独立法人的单位与中标单位拟定合同,经会政策法规处、财务与审计处,按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与项目采购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市场信息处、信息中心等单位,根据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拟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启动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追加的采购金额没有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填写《信息化建设需求追加申请书》,报财务与审计处、发展计划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审核,呈业务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组织财务与审计处、发展计划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厅信息化项目应参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部门在项目完工后,经监理方审核并组织整理项目建设档案,按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由项目牵头单位会财务与审计处、发展计划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信息中心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由项目牵头单位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工作。项目逾期无法完成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当按程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厅信息化项目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等),除有特殊约定外,应归省农业厅所有。牵头部门与软件开发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以下权属:未经书面授权,软件开发单位不得将源代码程序及相关工作成果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对源代码程序、完成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工作成果进行任何修改,也不得将修改后的工作成果加以使用或许可、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等。软件开发单位提交的源代码程序应附带详细、规范的代码说明文档、接口文档和数据库文档。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档案形成后由项目牵头单位联合信息中心归集,归集后应提交一份交由档案室同步进行统一归档管理。项目档案建设的具体要求应参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原则上应托管在省农业数据中心运行维护管理;因工作需要托管在其它地方维护管理的系统平台,经会省农村信息中心,呈业务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组织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办公计算机的使用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农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及国家互联网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办公计算机按接入网络性质分为政务外网办公计算机、农业专网办公计算机、政务内网办公计算机三类。办公计算机须专网专用,不得交叉使用。   

  (一)政务外网办公计算机:可处理或存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信息(如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服务等),贴上“上互联网计算机 严禁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  广东省农业厅制”的绿色标签。此类机器可接入互联网、政务外网。 

  (二)农业专网办公计算机:可处理或存储不涉及国家秘密、属于内部工作的信息(如文件拟草、领导讲话、内部资料等),贴上“处理内部信息计算机 严禁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严禁上国际互联网 广东省农业厅制”的黄色标签。此类机器可以接入农业专网。 

  (三)政务内网办公计算机:可处理或存储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其他工作信息,贴上“涉密计算机 严禁上国际互联网 严禁接入非涉密网 广东省农业厅制”的红色标签,按涉密办公计算机管理。此类机器只能单机或在政务内网内使用,不得连接其他网络。 

  政务内网存储介质必须专网专用,禁止与其他网络终端交叉使用。 

  第三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是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终端。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涉密计算机使用的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 

  第四条  所有办公计算机,须严格按上述的分类及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凡新购入的机器、存储介质等,必须按以上规定严格进行分类、标识和管理,接入政务内网的设备终端必须同时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计算机包括以下设备: 

  (一)计算机终端,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平板电脑、电脑一体机等。 

  (二)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显示器、键盘、鼠标等。 

  (三)移动存储介质,包括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审处、办公室是厅办公计算机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公计算机的采购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遵照《广东省农业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办公室、党委办负责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安全应用监督检查工作;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管理、应用工作。各处室、事业单位实行信息安全责任制。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息安全负领导责任,具体经办(操作、保管)人员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党委办,提请对直接责任人及其处室、单位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党纪、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造成重大涉密事件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广东省农村信息中心为厅办公计算机网络运维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为每台办公计算机建立网络接入档案,管理分配IP地址,统一规划制定计算机网络接入及访问安全策略。 

  (二)负责办公计算机接入网络及办公计算机的日常运维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保障计算机网络的正常稳定运行。 

  (三)厅办公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终端的涉密与信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章  办公计算机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计算机终端设备原则上配发给厅内工作人员使用,登记在个人名下,调整调动工作岗位、离职离岗、退休时,按照《广东省农业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办公计算机按下列要求使用,确保信息安全: 

  (一)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能用于与业务和个人素质提高相关的工作,不得安装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应用软件,不得存储和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资料、数据,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低俗、有害信息。 

  (二)不得自行拆卸计算机零部件、卸载预装的正版软件,不得安装使用非法、盗版以及来历不明的软件。 

  (三)设置具有一定强度的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当不少于8个字符。关闭不必要的应用、服务、端口,加强终端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计算机终端和外围设备属于精密设备,在使用中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轻拿轻放,避免挤压。应当在符合办公条件的环境中使用,有稳定电源,远离易燃、易爆、腐蚀性和强磁性物品,不得在键盘附近放置水杯、食物等,防止液体流入或异物掉入键盘和机箱。由于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计算机和外围设备发生硬件损坏、系统崩溃、数据丢失等自行无法修复的故障,应当联系具有维修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维修更换,维修内容和结果应当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办公计算机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第四章  涉密办公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专网专用,严禁与非涉密网络和非涉密计算机、打印机和存储介质连接,交叉使用。手机、照相机、MP3媒体播放器等电子载体不能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五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必须设置机器启动和系统进入密码,只允许规定的人员使用。严禁将来历不明、功能不清的外单位软件带入本单位计算机上运行。涉密计算机禁止安装使用传真打印一体机,禁止安装使用无线设备(无线键盘、鼠标、无线网卡、蓝牙等)。 

  第十六条 不得携带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涉密计算机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的,须经处室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使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七条  严禁非法携带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须经处室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携带出境的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必须严格遵守经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并严加保管。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改变用途时,须更换硬盘等存储介质,不得转让、赠送未经解密处理的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及时销毁。 

  第十九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农业专网计算机、政务外网(互联网)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数量和划分,必须从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出发,进行严格界定。曾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或介质,必须作为涉密机器和涉密存储介质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得交互、替换使用。 

  第二十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按涉密载体实行集中保管、使用登记和统一销毁制度。各单位的保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进行保管,并对每次使用人员的姓名、操作内容、使用时间等进行登记。办公室负责对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统一销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电子载体由专人保管和使用,使用人员要符合涉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涉密计算机和电子载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产设备。 

  (二)从专门配备的红黑电源插座中取电,且该红黑电源未向任何非涉密设备供电。 

  (三)显示器位置应当符合安全距离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主机与显示器之间加装干扰装置。 

  (四)涉密计算机终端不得配备蓝牙、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硬件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终端不得通过安装双网隔离卡,共用键盘、鼠标、主板,与非涉密计算机混用。 

  (六)涉密计算机终端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 

  (七)涉密计算机终端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由使用人员掌握。密码应当不少于8个字符,包括字母和数字,不能使用简单的数字排列、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易于猜测、破解的弱密码。密码应当定期更换,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严禁将密码贴在计算机终端上,或者记载在不保密的媒介上。 

  (八)涉密打印机不得装有硬盘或其他存储模块,不能具备传真功能。 

  (九)安装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办公场所应当具有良好的防盗设施。涉密场所同时安装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严禁配备和使用摄像头等视频输入设备。 

  第二十三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所使用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由省农村信息中心或符合保密资质的机构人员统一安装和升级维护,各使用单位和人员不得自行安装其他应用软件。 

  第二十四条  需要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网络向涉密计算机导入文件资料时,实行信息单向导入、单向流动,即只能从非涉密计算机向涉密计算机导入,不能从涉密计算机向非涉密计算机导入。单向导入时,只能使用光盘,先将非涉密信息拷贝到光盘,经过安全检查确认没有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在涉密计算机上将光盘信息读出,然后物理销毁光盘。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计算机锁定。下班或节假日期间,应关闭设备,锁好门窗,切断电源,涉密存储介质及相关保密设备应放入保险柜。 

  第二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电子载体发生丢失、被盗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保密办,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造成涉密信息泄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维修需到本单位信息部门维修。本单位信息部门不能维修的,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到省国家保密局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维修点进行,或派技术人员现场负责监督,并对维修对象、故障原因、维修结果等有关情况作出文字记录。已确认不能维修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八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和涉密打印机达到报废年限,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一)使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与新配发、更换设备一起申请)。 

  (二)使用单位将拟报废设备交省农村信息中心,拆除硬盘并统一集中交到办公室,交由省保密局指定的机构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省农村信息中心应当结合信息安全检查,对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电子载体安全检查。经分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在全厅通报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查结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计算机网络管理,保障厅电子政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下称《等保条例》)及国家互联网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计算机网络由政务外网、农业专网和政务内网组成。政务外网与省政务外网连通,连接互联网,运行厅政务公开及各类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农业专网是基于我省农业高清视频会议网络建设的农业系统专网,运行省农业视频会议系统及OA办公自动化系统,与其他网络隔离;政务内网与省政务内网连通,是涉密网络,与政务外网、农业专网、互联网物理隔离,可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终端。 

  省农业数据中心是厅统一提供信息系统运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办公室是计算机网络服务接入的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厅办公计算机网络的接入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是计算机网络的规划指导部门,负责指导厅计算机网络规划建设。 

  省农村信息中心(下称信息中心)是计算机网络和省农业数据中心的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托管服务的技术审核、接入和运维保障工作。 

  第四条  计算机网络出口统一由信息中心归口管理,任何单位、个人禁止私自通过有线、无线方式增加网络互连出口。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办公室会同厅人事处、党委办等有关部门,提请对直接责任人及其部门(单位)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党纪、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计算机网络的接入管理 

  第六条  厅办公计算机网络是专用的办公网络,未经许可,任何外部终端不得联网接入。厅外单位计算机接入广东省农业厅计算机网络,需按要求统一填写《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申请表》(附件1),报厅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信息中心根据本规定,完成用户计算机终端的网络接入服务工作。  

  第七条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广东省农业厅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及互联网使用的有关规定,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用户,应暂停用户网络使用,取消联网资格,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用户取消或变更网络接入服务时,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办理服务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九条  政务内网是涉密网络,批准接入电子政务内网的计算机终端,必须符合接入电子政务内网的要求,与政务外网、互联网物理隔离,并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终端安全防护软件。 

  第四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托管服务管理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托管服务是指依托厅计算机办公网络和数据中心资源为厅各处室、事业单位主导建设的业务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器提供运维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申请单位按照本规定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托管服务申请表》(附件2),签订《用户入网安全责任书》(附件3),按《等保条例》要求,做好定级备案工作并提供安全测评报告。 

  信息中心接用户申请后,依本规定开展技术审核和上线测试,审查合格后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申请单位应每年支付托管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厅计算机办公网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