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评定2017年全省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2017-08-28 14:35来源:黑龙江农委   作者:未知

 

〔2017〕398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劳转办):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创业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农民创业工作,打造一批农民创业样板工程,引导和示范农民开展创业活动,省农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17年全省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及名额

(一)黑龙江省内开展创业的本省籍农民,所创办的农业产业相关企业或实体均可申报,包括在种养业、绿色食品产业、农村电子商务、农产品加工业、商贸流通业、手工编织业、乡村旅游业、农村服务业等领域从事创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

(二)拟在全省范围内评定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330个,推荐名额按照130%左右的比例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二、评定条件

(一)参评基地负责人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竭诚为“三农”服务,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群众基础好、威信高,在区域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参评基地要具有一定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和较高经济收入,产业发展前景好、潜力大、模式新,具有示范效应,创业经验可复制和推广,对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拉动农民就业增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三)5年内曾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能申报。

(四)2016年全省农民创业示范基地不再本次基地评定范围内。

三、评定程序

基地评定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的方式进行。

1.申报。各县(市、区)要利用媒体在本地广泛宣传,组织乡、村两级采取自愿申报、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县级农业部门受理申报材料。

2.审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按照评定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剔除,符合条件的要择优确定推荐基地,并对基地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地)农业部门。

市(地)农业部门要对县(市、区)推荐的基地及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地取消评定资格,对申报材料进行规范完善,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农委劳转处。同时,市(地)农业部门要对本区域内推荐的基地进行排序。

3.评定。省农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6-8人的评委会,根据对各市(地)上报的基地申报材料情况和推荐基地排序情况,对基地进行评审,形成全省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公示名单。

    4.公示。全省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公示名单将在黑龙江农业信息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评委会将进行复审。根据评审与公示情况,评委会将最终审定基地名单。

5.奖励。颁发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基地评定工作由省农委统一领导,省农委劳转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地)农委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发现违反评选纪律行为,将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其奖项,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黑龙江省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和推荐基地排序名单。各市(地)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特别是基地情况简介要内容全面、文体规范、结构清晰、数据准确、语句精炼,突出经验性和模式化,具有一定推广价值。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各市(地)务于8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通过电子邮箱报送省农委劳转处,纸质材料通过EMS随后报送。

联 系 人:李  岩  

联系电话:0451-82645918

电子邮箱:87018758@163.com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农委劳转处(邮编:150001)

      

附件:黑龙江省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附件:黑龙江省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