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6年农村创业创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的通知

2017-08-28 14:34来源:黑龙江农委   作者:未知

 

〔2017〕390号

 

关于报送2016年农村创业创新

基本情况统计数据的通知

 

各市(地)农委,绥芬河市农委、抚远市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关于报送2016年农村创业创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的通知》(农加规函〔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省农民创业监测报表体系,对要求上报的农村创业创新园区个数、经营主体个数、年营业收入总额等6项主要经济指标进行了细化分解,现将《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关于报送2016年农村创业创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的通知》(农加规函〔2017〕120号)及《黑龙江省2016年度农村创业创新基本情况表》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农委高度重视,

认真阅读报表的相关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充分理解填报要求和各指标含义,减少和避免概念不清造成的填报错误。同时,做好本地区的数据汇总和审核工作,于2017年7月20日16时前报送《黑龙江省2016年度农村创业创新基本情况表》电子件,同进发送盖章的报表页扫描件。

联 系 人:程晓红    

联系电话:0451-82645918

电子邮箱:87018758@163.com

 

附件:1.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关于报送2016年农村创业创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的通知

      2.黑龙江省2016年度农村创业创新基本情况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附件1:

 

农加规函〔2017〕120号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关于报送2016年农村

创业创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关于“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的要求,我局组织开展2016年农村创业创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请各省级农业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本地区农村创业创新基本情况表(附件1),包括农村创业创新园区个数、经营主体个数、年营业收入总额等6项主要经济指标。其中农业创业创新园区的总个数,不应小于《农业部关于公布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目录的通知》(农加发〔2017〕1号)文件中认定的园区个数。

二、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创业创新统计工作对于支持农村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配合做好相关统计监测工作。

(二)仔细研究,加深理解。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在组织填报统计表前,需认真阅读报表的相关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附件2),充分理解填报要求和各指标的含义,减少和避免概念不清造成的填报错误。

(三)保障质量,及时报送。请各省级农业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的数据汇总和审核工作,并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本地区2016年农村创业创新基本情况的汇总表发送至我局规划统计处邮箱,同时发送盖章的报表页扫描件。

三、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

联 系 人:李春艳、赵  威

联系电话:010-59192719,010-59192073

电子邮件:ghtjc@agri.org.cn

 

附件:1.农村创业创新基本情况表

2.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农产品加工局

2017年6月16日   


附件1-1:

          农村创业创新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

单位

总计

 

其中:农村创业创新园区

(1)

(2)

农村创业创新园区个数

01

 

农村创业创新经营主体个数

02

 

 

农村创业创新人员总数

03

 

 

年营业收入总额

04

万元

 

 

带动就业人数

05

 

 

支付工资总额

06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创业创新管理部门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农村创业创新经营主体。

3.主要逻辑审核关系:04>06。


附件1-2:

 

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填报说明: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创业创新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填报,各省级单位统一上报本地区的汇总表。

指标解释:

1.农村创业创新园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或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合规园区(基地),包括农业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区、涉农产业园、农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等。

2.农村创业创新经营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的经营主体。

包括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从登记注册形式上,农村创业创新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社和个体经营,不包括小摊小贩。从时间上看,2008年及以后新登记的经营主体,属于本表统计范围内的创业创新。

3.农村创业创新人员:指农村创业创新经营主体的创办法人以及其他联合创业人。包括返乡创业的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以及下乡的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企业主等。

4.年营业收入总额:指报告期一年内,创业主体通过经营获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业经营收入之和。

5.带动就业人数:指长期在农村创业创新经营主体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总数。包括农村创业创新经营主体的法人、联合创业人,以及全年雇佣时间超过30天的雇佣人员。

6.支付工资总额:指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附件1.doc
附件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