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的通知

2017-06-25 13:59来源:内蒙古农牧业厅   作者:未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农[2017]10号)要求,我厅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现将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文件在下)

          2、宣贯参考标语(文件在下)

          3、全区《农药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情况统计表(文件在下)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6月6日

  抄送:各盟市植保植检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6月6日印发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

    《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按照“全面系统、深入扎实、主体鲜明、重点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贯思路,通过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进行广泛深入的宣贯活动,做到送法进厂进店、进村入户;报刊杂志有文章、电视新闻有图像、广播电台有声音、显著位置有标语;社会关注、民众知晓,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熟悉、农药监管人员全面掌握,营造良好的学法、守法、用法舆论氛围,让全社会支持农牧业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做好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活动时间

    2017年6月1~30日。

三、宣传内容

    (一)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围绕保障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和农药转型升级,宣传修订《条例》的重要性。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重点解读《条例》在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等方面的要求。

    (三)《条例》新设制度及要求。既要宣传登记许可有关规定,更要宣传新增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职能及要求,逐级压实责任,逐项抓好落实。

  四、活动方式

   (一)集中学习。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广大农业干部和技术人员特别是农药管理执法人员,采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条例》立法背景、意义和重大调整,准确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对照新《条例》规定,认真梳理行政许可,生产、登记、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的新要求,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依法行政。

   (二)专题培训。通过分层次举办培训班、讲座等方式,对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负责人、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其生产经营人员、专业合作社和使用大户进行专题培训,尤其对各级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及不可为的条款进行重点解读。县级以上地方农牧业部门负责经营许可审批的规定和要求,逐项细化,逐条解读。

   (三)社会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手机短信、微信、网络等信息平台,进行专栏专题宣传。开展《条例》的现场宣讲、座谈、咨询服务,印发《条例》宣传手册、宣传挂图等,宣传《条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同时,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出动宣传车、印发明白纸、开设宣传橱窗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普及农药知识,让公众科学认识和看待农药,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牧业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把《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农牧业部门要全面履行好新修订《条例》赋予的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的全过程管理职责。各级农牧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认真实施,确保宣传月活动有序进行。自治区农牧业厅将于6月中旬召开全区宣传贯彻《农药管理条例》视频会议,进一步安排部署宣贯工作。

   (二)突出重点。要以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以及监管、执法人员为重点对象,以《条例》设立的主要制度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为重点内容,把宣贯工作的重点下移到基层,到门店,到基地,到农户,提高宣传的针对性。自治区农牧业厅和自治区农药检查鉴定站统一印制了《农药管理条例》单行本,编印了《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农药经营许可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如何识别假劣农药》、《如何严把农药进货关》、《如何科学选购农药》、《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宣传资料20万份,已发放到各盟市。请各盟市及时发放到旗县,保证宣贯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注重实效。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整合相关资源,利用多种载体,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针对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群体采用不同方式,注重宣传的广泛性、直观性、趣味性和实效性。宣传活动要与专项培训结合起来,既要营造良好氛围,又要开展《条例》培训,使宣传活动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各级农药管理人员要开展专业培训,使各级农药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熟悉《条例》,管理技术执法人员精通《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农民合作社和农民群众要开展分类培训,提高广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对《条例》的认知程度。同时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宣贯到位。自治区农药检查鉴定站将于6月中旬举办全区农药管理系统、区内生产企业、重点农药经营单位和重点专业化合作组织参加的全区《农药管理条例》宣传培训班。

   (四)及时总结反馈。认真做好《条例》宣贯情况的收集汇总,宣传月活动结束后,总结宣传月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及时报送各类宣贯活动的动态信息及图片资料,并于7月20日前将宣贯活动总结报送至自治区农药检查鉴定站。

联系人:萨其仍贵

联系电话:0471-6946811,6285270(传真)

电子邮箱 :nongyaoke @126.com

 

 

附件2、宣贯参考标语

   1、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2、热烈祝贺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3、切实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全面开创农药管理工作新局面   4、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5、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6、认真执行《农药管理条例》严格依法履职尽责   7、学好用好《农药管理条例》提升农药监督管理水平   8 、认真贯彻《农药管理条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9、认真贯彻《农药管理条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0、《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3、全区《农药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情况统计表

内蒙古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