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建立宁夏农业品牌目录暨首届宁夏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农业企业品牌、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7-06-12 14:33来源:宁夏农业信息网   作者:未知

  宁农(市)发函[2017]7号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农垦集团、各市、县(区)农牧、林业局、中宁枸杞局:

  为加快实施我区农产品品牌引领战略,提高品牌农产品的认知度、美誉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优势,加快推进我区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要求,决定宁夏农业品牌目录暨首届宁夏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农业企业品牌、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宁夏农业品牌目录

  (一)农业品牌目录推荐:按照逐级推荐,择优录入原则,将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价值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形成目录,统一发布,动态管理。宁夏农业品牌目录实行自治区、市两级管理,农牧厅、各市农牧局分别负责建立自治区级、市级农业品牌目录。县(区)农牧局初审推荐,经市农牧局审核确认本级农业品牌目录,具体确认标准可参照宁夏农业品牌目录的推荐标准自行制定。各市农牧局按照宁夏农业品牌目录的推荐标准条件,从市级农业品牌目录中择优推荐上报,农垦集团直接向农牧厅推荐,由农牧厅负责审核确认宁夏农业品牌目录。

  (二)宁夏农业品牌目录推荐条件: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应为最具地方特色和影响力的品牌,原则上通过地理标志登记或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农业企业品牌应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其产品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通过国际体系认证;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所推荐企业和产品品牌,近三年内没有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产品,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评选首届宁夏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农业企业品牌和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

  (一)评选工作办公室由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等部门相关处室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工作由农牧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牵头负责。各市县评选工作由各市农牧局、林业局具体负责。首届宁夏六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20名知名农业企业品牌和20个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的候选推选名额。林果类、枸杞报送林业厅,由林业厅组织评选;葡萄、葡萄酒报送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由葡萄产业发展局组织评选;其它品类报送农牧厅,由农牧厅组织评选。评选结果在宁夏农业信息网上公示。

  (二)申报条件

  1.首届宁夏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

  (2)申报区域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将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具体的品牌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政策扶持等落实措施;

  (3)产业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区域内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效益突出;

  (4)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用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并已成为地方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名片;

  (5)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实施基地标准化生产。申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必须达100%。

  (6)必须通过地理标志认证,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7)应建立质量诚信联盟机制,实施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8)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相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公共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

  (9)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2.宁夏知名农业企业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省境内;

  (2)申报产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申报单位,并在申报产品包装、交易文书、宣传资料、展览等使用三年(含)以上;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4)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近三年内产品在市、县(市、区)及以上各级质量监测中质量检验均为合格的;

  (5)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

  (6)自治区级(含)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自治区级(含)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7)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设计品牌形象、用语、标识,注重品牌传播;

  (8)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申报前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3.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至少三年;

  (2)有产品注册商标;

  (3)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4)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较高;

  (5)近三年内产品在市、县(市、区)及以上各级质量监测中质量检验合格;

  (6)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

  4.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首届宁夏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知名农业企业品牌和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

  (1)申报产品质量存在由自治区(含)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的;

  (2)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3)消费者投诉率高,有重大媒体曝光的;

  (4)在行政监督、金融机构、财税部门等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5)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申报材料

  (一)推荐宁夏农业品牌目录按照附件1:《宁夏农业品牌目录申报指南》填写。

  (二)首届宁夏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农业企业品牌、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申报按照附件2:《首届宁夏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农业企业品牌、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评选申报指南》填写。
(三)附件1、附件2请在宁夏农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厅局、各市县农牧局、林业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农业品牌推荐评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确保推荐评选和宣传工作有序进行。

  (二)做好推荐评选工作。各市、县(区)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进行摸排筛选,优先将特色明显、发展前景好、产品知名度高的品牌纳入推荐评选范围,采取得力措施,积极组织品牌主体申报。做好审评把关,确保推选质量,切实把知名度高、美誉度好、竞争力强、示范效果好、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实效的农产品品牌推荐评选出来。

  (三)已获得“宁夏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宁夏知名农业企业品牌”和“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 可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关称号。已被评选的主体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顾客满意度下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的;品牌产品停产一年以上的;转让、买卖、出租证书或超范围使用品牌目录证书。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市县要积极调动本地媒体资源,通过宣传短片、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网站及新媒体推介等方式,对推荐评选的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农业企业品牌和优质农产品品牌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五)按时报送材料。各市县农牧局、林业局要严格按照材料填报要求,做好材料搜集、整理和初核工作,并于2017年7月3日前将推荐初选结果和相关材料上报,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农牧厅农业宣传展览中心 杨传俊

  电 话:0951-5169927 18909566860

  邮 箱: 413597091@qq.com

  联系人:林业厅枸杞产业发展中心 乔彩云

  电 话:0951-6836673 18295103345

  邮 箱:545613644@qq.com

  联系人: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产业发展处 李文超

  电 话:0951-6366661 13995004625

  邮 箱:381280397@qq.com

  附件1:宁夏农业品牌目录申报指南

  附件2:首届宁夏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农业企业品牌、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评选申报指南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领导小组

  宁夏农牧厅(代章)

  2017年6月8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