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7-06-03 16:09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作者:未知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吕梁、长治农经局:

为全面掌握各地农业生产托管发展情况,更好地服务决策需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7〕10号)要求,我厅将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计口径。农业生产托管是指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一个或多个环节的农事活动,以有偿方式委托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组织或个人代为完成的一种农业服务方式。托管农作物主要是谷物、豆类、薯类等三种粮食作物和棉花、油料、糖料等三类经济作物。托管服务统计聚焦在产中的耕种防收四个关键环节。托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托管率通过托管服务面积与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相比得出。

二、统计方法。调查对象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托管服务组织,具体可根据本地区托管现状及特点选择最佳调查对象,也可采取以某一调查对象为主,其他调查对象为辅的方式进行。调查方法采取全面调查法,同时根据托管面积比重选择典型县市开展实地抽样,进行数据校验。对没有数据统计基础的指标,要在研读指标体系、熟悉统计口径基础上做好统计调查和科学推断。

三、填报范围。2016年度托管数据的调查范围是2017年初本地区已上报省农业厅的2016年底农业生产托管调度数据。统计人员在填报审核中,要与负责农业生产托管业务的人员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数据相衔接、不打架。统计数据与前期调度数据不符的,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书面说明具体原因,数据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送。2017年度托管统计指标将纳入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制度,不再单独布置托管统计工作。

四、工作要求。农业生产托管数据是系统描述、客观度量本地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关键指标。各地要高度重视托管统计工作,引导基层正确认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重要意义及开展托管统计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及时下发通知,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条件,抓好数据填报、汇总和审核等各环节的组织实施。各市农业生产托管统计报表和异动说明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以市农委、农经局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厅经管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请各地按时按要求报送,报送情况将作为农经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联系人:敖军   邢星 

电  话:0351-8235159

传  真:0351-8235072

电子邮箱:sxnjxx111111@163.com

 

附件:1.农业生产托管统计报表表式

          2.农业生产托管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附件1:

农业生产托管统计报表表式

指  标

代码

单位

数量

一、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

1

(依公式计算)

1.耕

2

 

其中:农户接受服务的面积

3

 

2.种

4

 

其中:农户接受服务的面积

5

 

3.防

6

 

其中:农户接受服务的面积

7

 

4.收

8

 

其中:农户接受服务的面积

9

 

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含复种)

10

 

三、托管率

11

%

(依公式计算)

四、服务组织数量

12

 

其中: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3

 

2.农民合作社

14

 

3.农业企业

15

 

五、服务对象数量

16

个(户)

 

其中:接受服务的农户数

17

 

 

说明:

审核关系:指标1=0.36×指标2+0.27×指标4+0.1×指标6+0.27×指标8

指标11=指标1/指标10

指标12≥指标13+指标14+指标15

逻辑关系:2>3,4>5,6>7,8>9,10>(2,4,6,8),16>17

 

 

 


附件2:

 

农业生产托管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农业生产托管是指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一个或多个环节的农事活动,以有偿方式委托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组织或个人代为完成的一种农业服务方式。其面积通过设定综合托管系数(依据农业机械化水平、各环节农业生产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对耕、种、防、收各环节面积加权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A=0.36A1+0.27A2+0.1A3+0.27A4。其中,A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A1、A2、A3、A4分别为耕、种、防、收各环节托管服务面积。

2、按服务环节划分的托管服务面积。即指耕、种、防、收四环节托管服务面积。其中农户接受服务的面积,指各环节中委托方为农户、受托方为服务组织的服务面积。

3、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含复种)。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日历年度内收获农作物在全部土地(耕地或非耕地)上的播种或移植面积。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农作物主要是谷物、豆类、薯类等三种粮食作物和棉花、油料、糖料等三类经济作物,不考虑是否托管,只要播种都应统计在内。播种面积可通过农经系统由基层起报,也可参考统计局公布的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分析填报。

4、托管率。计算公式为:托管率=托管服务面积/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

5、服务组织数量。指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各类服务主体数量,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不包括没有直接提供托管服务的中介组织、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的农户。

6、服务对象数量。指接受托管服务的各类主体数量,包括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农户数量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