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40号)要求,即“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我委制定了《吉林省肥料登记审批事项调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肥料登记审批事项调整实施方案(试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2月22日
名称大小类型修改日期下载率新肥料登记方案(3.11改).doc67.5KDOC2017/3/23 9:0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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