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1年上半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2021-07-06 20:01来源:   作者:未知
2021年开展农资打假工作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依法依规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筛选,现公布如下:

  一、文安县某农资经营部(张某某)经营劣质种子案。2020年12月28日,某种植户反映文安县某农资经营部(张某某)购买的玉米种子“**919”纯度不够。经抽样检测和调查,该玉米种子低于标签标注的纯度。当事人共购入玉米种子200袋,销售196袋,封样送检3袋,1袋退回厂家,购入价格28元/袋,销售价格40元/袋,违法所得784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文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7840元,罚款30000元。

  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农资服务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2021年3月18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服务部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68”不再分装的包装玉米杂交种子,适宜种植生态类型区不包括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的规定,属于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正在销售的34袋和召回的6袋“**68”玉米杂交种子,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0000元。

  三、河北某肥料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2021年2月7日,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河北省农业综合执法局《关于对河北省某肥料制造有限公司有关肥料进行调查核实的函》,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分装的标称某能源矿产有限公司生产的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8)临字**号、生产日期为2019/01/12的大量元素水溶肥,经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相符。当事人于2019年销售同批次水溶肥共60箱*40瓶/箱*4元/瓶,违法所得9600元。邯郸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肥料部分)》,作出警告,罚款9600元。

  四、顺平县王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1年4月25日,顺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某村口流动商贩正在销售农药。随即执法人员赶到某村口,发现王某某驾驶一辆皮卡汽车正在销售农药。经查,车上装有灭多威17瓶/300ml、高效氯氟氰菊酯10瓶300ml、三唑锡30袋/100克、阿维哒螨灵18瓶/200ml、苯醚甲环唑11袋/100克,涉案货值436元,尚未售出。王某某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顺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7000元。

  五、乐亭县某农药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案。2021年3月26日,乐亭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曾于2020年7月9日对乐亭县某农药经销处经营的、标称某农药有限公司生产并经生产单位确认的试验用40%稻瘟灵乳油,抽样送检产品有效成分与该产品质量标准不符。经查,该经销处从某农药有限公司购进40%稻瘟灵乳油5件,除抽样3瓶外,销售97瓶,违法所得436.5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乐亭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乐亭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436.50元,罚款2063.50元。案件线索同时移送农业生产单位所在地执法机关。

  六、定州市某种业经销处(杜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案。2021年5月20日定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定州市某种业经销处(杜某)未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经查,当事人经营种子产品25袋,每袋4200粒,售价22元/袋,货值共计55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的规定,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200元。

  七、隆化县某镇农资门市经营劣质农药案。2021年4月21日,隆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镇农资门市经营的通用名为乙?莠?滴辛酯的农药产品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经查,农药乙?莠?滴辛酯悬乳剂,登记证:PD****1866,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有效期2年。当事人2019年6月10日购进1件20瓶,2019年6月10日-2021年1月10日销售13瓶,2021年1月11日-2021年4月21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销售5瓶、每瓶12元,现剩余2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产品,认定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京津冀地区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隆化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没收劣质农药乙?莠?滴辛酯2瓶,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000元。

  八、任丘市某养殖服务处(王某某)经营假兽药案。2021年4月16日,任丘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养殖服务处(王某某)经营的“驱虫型奶香高钙舔砖”外包装的产品功能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断为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驱虫型奶香高钙舔砖”,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2021年2月27日购入“驱虫型奶香高钙舔砖”40箱,进货价10元/箱,销售价15元/箱,产品暂未售出。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兽药部分)》,任丘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驱虫型奶香高钙舔砖”40箱,处以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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