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

2021-04-15 12:34来源:   作者:未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及时处置政策实施中的异常情形,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廉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机具投档、补贴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规定环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异常情形报告。
    (一)投档环节
    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挡的;不在我区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资质到期未续展机具参与投档的;无资质机具参与投档的;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的预警比例的;补贴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区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投档机具有相关举报、投诉的。
    (二)补贴机具核验环节
    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一项或多项主要参数与系统参数不一致的;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补贴机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具铭牌没有性固定的;机具铭牌、出厂编号非或不符合要求的;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的;同类型补贴机具短期内大批量出现的;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的或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的;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接近预警比例的;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申请补贴的。
    (三)违规处理环节
    调查核实过程中确实有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在约谈过程中不配合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违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四)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产品鉴定(认证)等其他异常情形。
    第四条关键环节异常情形按下列程序报告:
    (一)异常情形报告采用书面方式,逐级上报。
    (二)由负责相关环节岗位人员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异常情形分析,判断异常情形是否属于违规,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三)投档环节由自治区级负责投档的岗位人员提出;补贴机具核验环节由县级负责核验的岗位人员提出;违规处理环节由自治区或市、县负责违规处理的岗位人员提出。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四)自治区级农机部门如发现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异常情形,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
    第五条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
    对出现异常情形并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农机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并处理;对较重、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地(市)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并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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