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07-03 17:40来源:   作者:未知

为便于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现就《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7月1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渔政监督管理处,邮编210036。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21155074@qq.com。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9日

 

制定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江干流江苏段的渔业资源管理,确保捕捞渔民捕捞权收回后的渔业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我厅组织相关单位起草了《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全年禁渔的通告(送审稿)》(以下简称《通告》),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其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的目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明确了“长江干流最迟自 2021年1 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 10年的常年禁捕”。2019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省决定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于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全面禁捕,较农业农村部提出的“最迟时间”提前一年,目前长江干流水域设定的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给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退捕后的渔业行政执法带来相当难度,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发布《通告》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第三十条第二款,《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修订)。

(二)制定过程

2019年8月,我处组织起草了《通告》草案,8月8日在南京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沿江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对《通告(草案)》进行了研讨修改,形成了《通告(征求意见稿)》。10月25日,我处邀请省高院、省司法厅、南师大法学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在南京召开了退捕相关工作法律风险咨询会,就收回捕捞权、禁捕等事宜进行了法律咨询以及风险评估。2020年1月3日,我厅邀请农业农村部长江办、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启东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在南京召开了有关长江禁渔区范围的研讨会,对长江入海口长江北支范围提出了相关意见。我处结合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通告(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为六条,主要对长江干流江苏段的禁渔时间、禁渔范围、禁止捕捞的内容、管理职责等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禁渔时间

考虑到制度的延续性,我省禁渔《通告》关于禁渔时间表述为“常年”。

(二)关于禁渔范围

考虑到与相邻省、直辖市长期协作的管辖划分,将上游表述为“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下游长江口南侧表述为“与上海市交界处”;下游长江口北侧根据与农业农村部长渔办、南通市农业农村局等协商结果,拟将圆陀角灯塔纬度线平行向东延伸到东径122度的连线和圆陀角灯塔向西延伸的自然江岸线作为长江口北支水域禁渔区的北部界线,表述为“北纬31°41′36''以南”。

(三)关于禁止捕捞的内容

草案明确长江干流江苏段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因长江捕捞渔民全部退出后,垂钓管理日益严峻,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对垂钓管理相关规范,垂钓管理缺乏处罚依据,1987年10月20日原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娱乐性游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2020年6月9日,农业农村部长渔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其中明确“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我省《通告(送审稿)》中明确了娱乐性垂钓以外为生产性捕捞,以便基层管理过程中,适用《渔业法》进行查处。

四、关于《通告》实施时间

       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禁捕工作做了专门批示,6月22日,省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吴政隆省长对江苏的长江禁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保证《通告》能够与原农业部2015年发布的长江禁渔时间相衔接,确保我省长江退捕工作顺利开展,维护长江渔业资源管护秩序,故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明确《通告》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一)关于长江入海口北侧禁渔区域的问题

南通提出长江入海口北侧禁渔区域界线以圆陀角灯塔纬度线平行向东延伸到东径122度的连线和圆陀角灯塔向西延伸的自然江岸线为界,经征求意见,采纳了该意见,最终确定为北纬31°41′36''为界。

(二)关于《通告》发布后的实施时间

公安部门提出通告应当发布之日起实施,便于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两法衔接顺利开展,采纳了该意见。

 

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doc

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和时间: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禁渔区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南京市江宁区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与马鞍山市和县交界处);下游至长江河口(河口禁渔区范围:东经122°以西、北纬31°41′36''以南、与上海市交界处以北向西形成的封闭区间);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

二、本通告规定的禁渔区范围内常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或者针对特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利用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三、在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实施娱乐性垂钓的,应当每人限使用单根钓竿单个钓钩。超出本通告规定的钓具数量规格、销售渔获物或者使用船、艇、筏等浮具进行垂钓的,为生产性捕捞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长江干流水域的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捕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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