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的通知

2020-04-03 17:29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作者:未知

鲁农政改字〔2020〕5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鲁发〔2017〕40号),引导改革后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规范收益分配行为,切实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收益权,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民群众持续增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益分配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见;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规范履行民主程序,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开。

2.坚持效益优先。依据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净收入,确定分配额度和比例。参照先进地区做法,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

3.坚持同股同权。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有关收益分配的约定,按照农户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坚守底线红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年度亏损未弥补前经研究可暂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内容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一次性收入均摊到当年的收益及集体股分红收入中可分配部分,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成员分配—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农民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可分配收益未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设定的最低分配限额的,可以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可分配收益较多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一般不超过30%。

2.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五保户、困难户、农民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数额内,不宜直接用于减免水电费、物业费等应由成员个人支付的生活性费用,引导农民群众提高节约意识。

3.向投资者分配。按照出资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分配给投资者收益。

4.向成员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共积累后,经全体成员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含成员股和集体股等各种股份)进行分配。

5.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可以用于对农户投资建设的公共农业设施、发展村集体号召的主导产业进行补贴,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等。对贡献人员的奖励,要严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村集体经营收益增量的10%,县级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设定最高限额。奖励方案要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单纯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投固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益,一般不得用于奖励。

四、收益分配程序

1.财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等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2.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核实年度收入、开支,根据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监事会负责审核方案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收益分配方案要广泛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意见,提交村党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议,并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

3.审议公示。将征求意见、镇级审核后修改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应到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书面决议。表决通过后的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收到款项后负责向户内成员分配。

5.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表,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收益分配。

2.村党组织要认真把关,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落实收益分配有关程序和要求。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防止“变现”和变相私分集体资产。可以参照“村财(账)乡管”办法,委托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等机构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3.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完善章程,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重要事项;要完善收益分配方式,逐步由福利分配向按股分配转变,建立与经营效益挂钩、以股份份额为基础的分配机制,减少收益分配随意性。

4.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便于成员监督。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未经分析评估和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用集体收入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5.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需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分红收入应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发展集体经济、扶持村集体公益事业开支。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集体股占比达到30%以上的,除特殊情形外不宜再提取公积公益金。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