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存栏500头猪场,10月底前完成粪污治理项目,最高补40万!

2021-10-08 11:22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作者:农事编辑
黑龙江省2021年非畜牧大县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发布各市(地)、非畜牧大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非畜牧大县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工作,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21年非畜牧大县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3日   黑龙江省2021年非畜牧大县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非畜牧大县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工作,提升设施装备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全面完成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非畜牧大县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升级为重点,按照填平补齐、查缺补漏的原则,通过政策实施,提高非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平。
  二、实施范围
  在全省26个畜牧大县及已列入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整县推进项目的梅里斯区、林甸县、五常市以外的市(地)、县(市、区)实施项目。
  三、支持内容和方式
  (一)支持内容。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重点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清粪、环境控制、臭气处理、厌氧发酵或密闭式贮存发酵以及堆(沤)肥设施建设,建设具有“三防”要求的畜禽粪污暂存场(池),购置粪肥处理、运输和施用机械设备,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田间贮存池等。
  (二)支持方式。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单位先行筹集资金建设,待项目经市县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助资金。
  四、补助对象、标准
  (一)补助对象。重点支持具备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条件,常年存栏500 头以上,目前正常经营且能够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为避免多头、重复安排资金,2016年以来已享受省级建场补贴和2019、2020年已享受非畜牧大县粪污治理项目扶持的生猪规模养殖场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补助标准
  按常年存栏500头生猪为一个单元计算,每个单元补贴不超过10万元,单场补贴不超过40万元。
  五、实施程序
  1.申报项目计划。非畜牧大县农业农村部门按方案要求,调查核准当地符合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升级计划,并在逐场核实生猪常年存栏、计划改造升级粪污处理设施的主要内容、资金需求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汇总全县生猪规模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升级和资金需求计划,编制本级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一并以正式文件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需求计划和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省农业农村厅。
  2.核定并下达补助资金。2021年非畜牧大县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补助项目资金主要依据资金总量和各县申报情况安排,资金与市县绩效同步下达。
  3.项目实施和验收。市县负责项目的筛选、评审、审核、推进和验收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项目单位开工建设,加强日常督导和监管。项目建设完成后,严格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经补助对象和现场核查验收组共同签字确认,将验收有关材料文件、图表和影像资料齐全存档。验收工作要在10月31日前完成,并及时上报验收结果。
  4.公示及补助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核准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后,在当地及时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据实拨付至项目单位。逾期不拨付补助资金或出现结余资金,由省级收回并统筹安排。
  5.绩效评价。市县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同时梳理总结项目绩效完成情况,按照省级下达任务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对完不成任务和绩效评价不合格市县取消下一年度畜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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