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活动

2021-09-21 17:13来源:质监处   作者:农事编辑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屠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9月8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莱西市农业农村局、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莱西市河头店集贸市场开展了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活动。
  新《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有效衔接,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保障;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违法成本处罚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
  新《条例》强化了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举措。主要体现在生猪进厂查验、屠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生猪产品的出厂记录、问题生猪产品的召回和风险监测制度方面。这五大制度的出台,将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新《条例》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置。一是加大了对生猪屠宰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肉品没有经过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召回义务和报告义务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新《条例》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同时,把罚款额度提高到货值金额的30倍。二是新《条例》规定对出厂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就出厂猪肉产品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增加了行业禁入制度,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了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新《条例》创新了管理方式。比如新《条例》明确要求建立生猪屠宰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再比如,新《条例》明确要求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动物检疫证明等相关信息,并且要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供货者名称等情况,发生动物疫情时,还需查验和记录运输车辆情况。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质监(屠管)处、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莱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动监站,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40余人参加了新《条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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