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018-04-19 18:14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作者:未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局(中心),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部署和省委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会议、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8〕4号)要求,2018年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2018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
2018年4月18日

 

2018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部署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8〕4号)要求,今年将继续在全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质量兴农,为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推动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过程可控、产品质量可靠,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投诉举报受理率达到100%,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100%,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2018年重点开展农药及农残、“瘦肉精”、生鲜乳、兽用抗生素、生猪屠宰监管、农资打假等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各项行动的整治重点和主要措施如下:

(一)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蔬菜、水果、中草药材主产区为重点,聚焦豇豆、芹菜、韭菜、菜心、菠菜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使用管理,重点管控克百威、氧乐果、甲拌磷、水胺硫磷等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农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推进年活动,推动《农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二是加强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和追溯管理。三是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打联动,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农药使用指导,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养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加快高毒低毒低残留农药及新型施药器械推广应用,推进科学选药用药。(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处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生猪调出大县为重点,重点查处向养殖户销售“瘦肉精”或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产品、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贩运及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行为。

主要措施:

1、养殖环节:一是要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底数,逐级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养殖场(户)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二是实行出栏保证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供出栏保证书及活畜流向情况。三是着重做好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的检查。养殖档案应包括动物耳标号,商品饲料、自配料原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用药时间等内容。四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及出栏检测。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液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推迟出栏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五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六是鼓励和支持养殖场(户)与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场厂挂钩”的直接签约模式。

2、收购贩运环节:一是摸清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状况,通过备案形式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二是掌握进出本行政区的活畜渠道及情况,要求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检疫证明、出栏保证书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每一批收购贩运记录要及时报送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向下游购买商提供。三是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牛羊等活畜交易场所的监管,禁止无检疫证明,无收购贩运记录的活畜进入交易场所。四是购买活畜后需要育肥的,按照养殖场(户)要求进行管理。

3、屠宰环节:一是做好辖区内牛羊、生猪屠宰厂(场)摸底统计工作。二是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三是督促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登记制度,记录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四是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对猪牛羊屠宰厂屠宰环节“瘦肉精”进行监督抽检,严厉查处屠宰环节注射、饲喂“瘦肉精”违法行为,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重点督促牛羊屠宰厂(场)按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此项行动由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畜禽养殖大县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禁用或未经批准使用、生产假劣(包括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套用文号的假兽药等)、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非法进口、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或假劣药物饲料添加剂行为进行查处,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

主要措施:一是严把兽用抗菌药生产关。多层次、多形式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整改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兽药生产GMP制度和二维码追溯制度落实到位。加大对非法生产兽用抗菌药等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犯罪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及时商请司法部门提前介入,坚决捣毁制假“黑窝点”。二是严管兽用抗菌药经营环节。全面督促落实兽药GSP和二维码追溯制度,进一步加强第三方平台管控,认真摸排违法违规线索,净化兽药网络销售市场。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购销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和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原料药拆零销售,不按规定销售和未设立专柜销售兽用处方药,未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记录和未留存处方等行为。三是规范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按照“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的要求,将安全用药知识和告知书宣传到养殖场户,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对登记在册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户)实行全覆盖兽药使用检查。重点检查兽用抗菌药的购买入库记录、使用记录、执行休药期规定落实等情况,督促养殖者落实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处方药管理制度;加大对非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的处罚力度。重点查处未在兽药GSP企业、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购买兽用抗菌药,非法使用禁用药物,使用人用抗菌药,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物,不执行休药期、不填写兽药使用记录,直接使用兽用抗菌药原料药等违法违规行为。(此项行动由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四)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严厉打击屠宰环节使用“瘦肉精”、注水注胶、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派驻动检人员、违规出具准宰证、违规出具动物检验证明等行为;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进厂畜禽是否经过产地检疫、是否佩戴动物标识、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肉品检验工作、是否按规定使用肉品检验合格证章及标识,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如实做好生产记录等要求。三是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督促屠宰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操作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四是开展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根据国家在畜禽屠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新政策、新要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共同对畜禽屠宰企业逐一进行资格审核清理,坚决关停不符合规定的屠宰企业。五是宣传和贯彻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各级职能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加强畜禽屠宰企业负责人培训,强化企业责任,切实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落实到生产企业;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全社会大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人人监督依法经营、人人关心肉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此项行动由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五)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在奶业主产市、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重点打击无证收购运输、非法添加等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备案的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化管理及监管制度常态化、散户养殖规范化等内容开展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的发证管理。严格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证前许可和证后监管,结合奶站和运输车动态变化情况,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奶站和运输车。二是加大生鲜乳的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采取专项检测、异地抽检等方式对全省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进行全覆盖抽检,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增加奶户抽检频次,加大对奶畜散养户养殖规范化管理力度。三是强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加大随机检查比例,加强对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堵塞安全隐患风险漏洞。(此项行动由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办法发〔2018〕49号)实施。(此项行动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处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1-4月份,组织召开全省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工作会议;印发《2018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全年专项整治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3-10月份,各市、县按照生鲜乳专项整治任务逐项开展自查,省级适时派出督查组对生鲜乳主产区和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3-10月份,继续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农业执法督查检查;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农资打假秋冬季”专项治理行动。(产业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4-10月份,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地农业部门到市场和辖区生产企业抽样,省厅到重点市场、生产企业抽样,对于发现的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依法查处。(种植业处牵头负责)

5-11月份,针对突出问题隐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暗查暗访工作,积极查找问题隐患,督促整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6-9月份,针对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6-10月份,各市对辖区内畜禽屠宰厂(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屠宰违法行为易发区、多发区开展重点巡查。联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6-11月份,开展农药市场主体专项检查。在农药生产经营高峰期,查验生产经营者档案及生产经营条件;查验规模化农药使用单位用药记录;查验登记试验单位原始试验记录,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试验行为。(种植业处牵头负责)

6-8月份,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11月份,开展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8-9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检查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行动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9-11月份,各地市针对兽用抗菌药治理展开情况,组织抽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省厅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进行督查和随机抽样。(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10-12月份,组织开展省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11-12月份,加强日常监管,开展畜禽屠宰厂(场)飞行检查,探索实施畜禽屠宰厂(场)风险分级管理。(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12月份,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对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厅属牵头负责处室(局),要按照方案中承担的任务,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级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建立监管名录。各级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结合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要求,同步建立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规模以下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名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监管名录信息项,实施风险分级管理。2018年年底前,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等要基本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

(三)狠抓执法办案。各级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7〕14号),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创新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通过暗查暗访、有奖举报、群众监督等方式排查隐患、发现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行动,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市际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强化信息报送。专项整治信息(附表1)实行季报制度,分别于2018年4、7、10月和2019年1月的8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整治的统计信息。2018年7月和2019年1月的8日前报送上半年和全年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查办信息(附表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8日前报送,属于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8年12月10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4月底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附表3)报送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邮箱,全年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纳入对各市的目标责任制考核。

联 系 人:刘联鱼

电    话:0351-8235036

传    真:0351-8235283

电子邮箱: sxncpjgj@126.com

 

附件:1.2018年X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2018年XX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3.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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