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中心:
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工作指引>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7〕1434号)(以下简称指引)精神及省农业厅通知要求,现将我省农机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的汇总上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按照省发改委《指引》要求,各地市对所辖行政业务范围内的农机经销企业、农机维修网(站)点、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逐一进行信息登记,并要求其填写信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采集的各市场主体信息主要包含下列内容: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承诺用途、信用承诺书、承诺日期等。信用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内容。
(四)依法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
(五)同意将信用承诺和践诺信息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背承诺自愿接受失信惩戒。
(七)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二、各地市接到通知后,抓紧安排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工作,对各县区上报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认信息内容完整无误后汇总上报省局。
三、市场主体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后,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市场主体践诺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和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或者举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背信用承诺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四、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把建立和实施农机化部门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情况及时告知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信用承诺书userfiles/file/20180309111029.doc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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