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7-12-18 15:07来源:黑龙江农委   作者:未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机局(总站):

2008年以来,全省在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上进行了不懈的实践与探索,对组建形式、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和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和拓展,农机合作社形成了具有一定体量和规模的现代农业建设实体,集聚了现代农业建设的人才、物质、技术和资金,在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代农业建设人才、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争当现代农业排头兵做出了贡献。随着现代农机合作社新的实践和发展,出现了新情况、新要求、新形态,全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现代农机合作社的建设实际,对2008年以来建设的农机合作社不断加大了监督指导力度。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管理,各地要对2008年到2016年建设的农机合作社再进行全面规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促进农机合作社规范发展

         各地要在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上进行认真梳理,所有的合作社都要依法建立健全章程,办理经营执照。落实盈余以入社土地分配为主、国家补助资金平均量化到每个社员的分配机制,使农机合作社与农民共同受益。落实财务、机务、生产和安全等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账务账目和管理制度,使农机合作社运行更加规范。要进一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入社、租赁和托管土地面积,在坚持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前提下,力争将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面积,稳定在《2017年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方案》规定的入社成员和土地规模之上。扩大农机代耕和跨区作业服务面积,保证农机合作社充分发挥作用。

二、不断强化农机合作社装备管理

          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机合作社管理要求,做好跨区作业备案工作,外出跨区作业要经村、乡(镇)同意后逐级备案,跨县县备案,跨市市备案,跨省省备案,完成跨区作业后农机装备及时返回本社,并到村、乡(镇)和备案机关登记返回。要按照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不得出租、出借和倒卖的规定,在2018年10日前监督农机合作社召回出租出借农机装备和备案到期跨区作业农机装备,涉嫌倒卖农机装备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县(市、区)将情况报市(地)农委(农机局)汇总后报省农委农机局。农机装备进行保值更新,要经县级农机部门批准,更新后逐级备案。对经营困难的合作社可以采取合并、转移、拆分等方式盘活存量,合并、转移、拆分由县(市、区)申报,市(地)审核批准,报省级备案。

三、注重提高农机合作社管理人员素质

         各地要根据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需要,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平台,对农机合作社进行机务管理、标准化作业、绿色有机产品生产、品牌建设、市场营销、法律法规、金融信贷等知识的培训,宣传农机合作社发展先进典型,更新农机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发展理念,提高现代管理水平,使农机合作社由“种得好”向“卖得好”发展,推动现代农机合作社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

四、认真做好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

         对上述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由各地政府统一组织,由农委(农机局)牵头,会同经管、监理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市(地)负责工作部署、检查验收和总结;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农机合作社检查、整改和总结;县(市、区)组织乡(镇)、村对本地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农民入社、农机装备在社情况进行核实,并上报县(市、区)农机局(总站)。省对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抽查。规范化建设分三个阶段进行。在自检自查阶段(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20日),要对辖区内的现代农机合作社进行自检自查并形成报告,逐社列出整改清单和整改措施。在整改阶段(2018年1月21日至2月21日),要按整改清单监督农机合作社逐条进行整改,能马上改进的,要立行立改,不能马上完成的,要确定阶段性目标。在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2月22日至3月22日),由各地农机部门对农机合作社整改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总结报告。各县(市、区)每个阶段形成的总结等材料上报市(地)备案,市(地)形成的工作总结报省农委农机局。

五、加快推进今年农机合作社组建工作

         各地农机部门要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7年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7〕50号)要求,认真做好今年新组建农机合作社审核、审批、农机装备采购和农机合作社增补农机装备等工作,确保新建农机合作社的规范建设,同时要加快工作进度。要按照各项工作程序,做到各项工作流程清楚,各项工作数据准确,各项工作资料齐全,做好资料整理和建档管理。同时,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社命名活动的通知》(〔2017〕303号)要求,加强对示范社、规范社创建工作指导,培育更多的示范社和规范社,引导农机合作社规范发展。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