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2017-09-26 18:02来源:重庆市农委   作者:未知

渝农办发〔2017〕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机关有关职能处室,农机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要求,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市级行政审批管理事项下放给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施,要求市农委加强相应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为切实抓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放管服“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切实明确职责

市农委负责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但不再办理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行政审批,有关职能处要应放尽放,严禁截留,不得出现放权不协同、不配套等问题;同时要加强相关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其内设农机管理科(站)承担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同时要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事中事后监管。

二、切实规范实施

一是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二是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41号),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三是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允许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聘请市农委考核合格的教师作为教学人员,租赁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备开展培训。

四是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结合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机具开展培训,保证培训质量,让每位学员都能有真收获,得到真技能,收获真本领。严厉杜绝只收费不培训的现象。

五是培训要以实地实训为主,减少理论教学,即使开设理论课堂,也应紧扣实际操作环节开展培训。实训要参照执行《重庆市农机重点培育技能人员核心操作技能训练指引第1号——拖拉机驾驶(初级)》(渝农机发〔2017〕2号)等规范,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

六是要积极做好“重庆农机i培训平台”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工作,解决机手学习时间碎片化、理论知识需求常识化的问题,切实便民利民。

三、强化监管服务

市农委有关职能处、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放管服”改革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从讲政治、讲规矩的高度,坚决破除部门利益作祟、责任担当不足、协调机制不顺等因素,切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改革联动,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放管服”改革顺利实施,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有序推进。

一是各区县要对现有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符合要求的,继续开展培训业务。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继续开展培训业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注销培训资格,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二是确需新设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由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可以跨区县开展培训服务。

三是市农委有关职能处要尽快研究制定《重庆市农机重点培育技能人员核心操作技能训练指引—拖拉机驾驶(中级)》等业务规范,提供农机重点培育技能人员核心操作技能训练指南。

四是市农委有关职能处、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从政策、资金、项目上支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促使其提高服务能力。

五是市农委有关职能处、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调查处理。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8 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