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南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9-10-31 16:31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作者:未知

鲁农种字〔2019〕1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南繁管理,保障各南繁单位能够顺利开展南繁科研育种工作,加快科研创新与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南繁管理与服务

1.南繁登记备案。为及时、准确掌握我省南繁科研育种总体情况,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应在《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内到省种子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备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或南繁基地所在市(县)的南繁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2.土地流转备案。未入驻省级南繁科研育种基地(黄流)的南繁单位应在国家划定的南繁保护区内选定科研育种基地,在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基地所在县级以上南繁管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到省站备案。

3.纠纷调处。各南繁单位在科研生产中遇到用地、用水、用电、生产物资及隔离区等纠纷自己协调解决有困难的,及时与省站联系,通过国家或海南省南繁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共同维护南繁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省级南繁科研育种基地(黄流)的管理

我省1000亩省级南繁科研育种基地(黄流)已在全国率先建成并整体投入使用,为我省南繁科研育种提供了基本保障。但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必须统一认识,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1.报告年度用地计划。各入驻南繁单位必须在10月底前,将本南繁年度“生产用地计划表”(附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电子版至省站备案。未在规定日期报告用地计划,以及在11月15日前未使用的土地,由省站统筹调配使用,不再另行通知。

2.禁止私下转让、互换或出租土地。各入驻单位获得的土地只能用于本单位南繁科研育种,若发现违规用地情况,一经核实,省站将依据《山东省南繁科研育种基地运行管理办法》规定和《土地使用合同》,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3.爱护基地设施,自觉维护生产秩序。各入驻单位要团结协作,服从并积极配合省站和基地业主委员会的管理,爱护基地围网、机井、沟渠等生产设施并及时将围网和沟边杂草、生产垃圾清理到基地周边的垃圾投放点,保持基地卫生,营造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环境。

三、南繁转基因育种管理

在南繁基地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审批,并分别报省站、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南繁管理机构备案。

四、南繁植物检疫

南繁单位应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做到不检疫不进岛。

南繁单位在南繁材料收获前20日内到当地南繁管理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并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做到不检疫不离岛。

各南繁单位科研人员到达海南开展育种工作以前,按照海南省南繁管理局《关于加强海南南繁基地假高粱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须对各自生产基地内及周边50米以内公共区域的假高粱进行排查和处理,落实“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联系人:杨  强  15589917676   0531-81608100

李宗豫  15866693870   0531-81608105

邮  箱:shandongnf@163.com

附件:2019年生产用地计划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0月23日